
各实业公司,各农场: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宁垦通〔2010〕111号)和局与实业公司、农场签订清理收回对外承包土地的责任书,各单位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清理收回了部分对外承包土地。为了做好清理土地的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清理收回和测算补偿资金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管理的决定》(宁党发〔2010〕33号)和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垦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系统清理收回对外承包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10〕37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宁垦通〔2010〕111号)精神执行,未经农垦局审核,各单位不得采取评估、公正的方式出具任何文件或文字证件。
二、清理收回土地的具体标准:要达到《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已签订、《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交回农垦国土资源局、《清理收回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已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已兑现,对外承包土地彻底收回。按照管理范围,交由公司经营和农场管理。
三、按照清理收回土地的具体标准,收回土地需要补偿的,各实业公司于2012年1月15日前,严格审核后上报农垦局,上报时必须附:1、每宗地的附着物规格及数量、土地面积调查登记表原件,该表必须是由现场调查人员与土地承包者共同签字确认,经公司、农场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2、原土地承包合同原件;3、双方签订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4、办理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未办理的除外);5、拟《清理收回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四、局审核后,按宁垦通〔2010〕111号文件规定,由子分公司与原承包者正式签订《清理收回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由农场与原承包者正式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次性拨付补偿资金。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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