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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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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9号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业经 2006 年 8 月 14 日农业部第 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 〇〇 六年八月二十日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以下简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条 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 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调查的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

  第九条 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明确质量调查的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

  (二) 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三) 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 质量调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

  (二)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三)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四)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承担质量调查任务的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以下称调查承担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下达任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任务下达部门)批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质量调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样本数量和分布、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依据标准、调查表格和填写说明、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工作分工、参加人员等。

  第十四条 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实施方案后,应当向调查承担单位下达质量调查任务书。

  第三章 质量调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当次质量调查证件。

  第十六条 进行质量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方出示质量调查任务书和质量调查证件。

  质量调查采取问询查证、发放问卷、现场跟踪、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质量承诺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七条 被调查方应当配合质量调查工作,按照调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质量调查结束后,调查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汇总、处理和分析调查信息,形成调查报告,报送任务下达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利用质量调查进行有偿活动。

  第四章 调查结果的公布

  第二十条 任务下达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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